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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納入本基金辦理之交通建設計畫,應以由政府投資興建並符合下列二款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具特定財源者。
二、自償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自償部分之投資金額,係指建設總經費乘以自償比例之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