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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各種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須本於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審議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審議事件當事人者。
二、審議委員為該審議事件當事人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審議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審議事件與當事人有利
害關係者。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對該會議所為之
決議,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申請審議委員會重行審議,審議委員會應定
期重行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