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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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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函報交通部核准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年。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