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06: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負責防護之軍隊、憲兵、警察及縣、市政府,如遇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失
竊或遇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致有損失時,應立即報由當地有關主管
機關處理,並迅予派工修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