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高山、離島之大氣觀測、記錄及分析。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