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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三款起動測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二、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三、功率升載及不同功率階段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四、運轉人員編組、值班計畫。
經營者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測試前六十日,應完成程序書之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