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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建造執照者,其財務保證說明應載明負擔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申請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者,其財務保證說明應載明負擔設施興建、運轉、封閉及監管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