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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
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