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3: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指具有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廢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且供存放重量大於三千公斤、活度大於三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