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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運轉人員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申請人應填具補發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