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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內容如下:
一、輻射防護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之輻射防護訓練。
三、鋼鐵建材輻射偵檢人員(以下簡稱輻射偵檢人員)之輻射偵檢訓練。
四、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訓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