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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設施經營者於同一處所設有前二條附表所列之設備、業務或規模二項目以上者,其輻射防護人員應依目中最高標準配置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