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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保護機構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保護機構,以保護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