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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災企業因復工營業計畫所需之營業資金,於八成範圍內,金融機構得給
予貸款(以下簡稱復工營業貸款),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
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主管機關對前項貸款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
圍內,予以補貼。
受災企業申請復工營業貸款利息補貼額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