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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