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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人員於執行查核業務時,應核對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代理人之身分,並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