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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通報予各級主管機關之事項,至少包含事故類別、規模、事故名稱、發生單位、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原因、處理情形、停電戶數、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