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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