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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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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審查會,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委員審查前條申請獎勵案;經審查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審查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獎勵。
前項審查會審查項目,包括探勘計畫之方法與預期成果、人力與經驗、經費分析及工作時程之合理性。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受獎勵人簽訂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之行政契約(以下簡稱示範獎勵契約,附件一);其以籌備處名義簽約者,並應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以公司名義換約。
第一項經核准之示範獎勵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受獎勵人不得變更之。但有正當理由時,受獎勵人應敘明理由並提出變更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辦理示範獎勵契約之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