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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供應天然氣之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營運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有關分離會計之規定認列;各項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均應歸屬或合理分攤至前條所定之從量費及基本費等各計費成本項目,並與事業部門別損益表之金額相符。
資金成本應依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分離至從量費及基本費之費率基礎,乘以資金成本率計算之。
前項之費率基礎,不包括各項長短期投資、資產重估增值、出租資產、閒置資產及其他非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必要之資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