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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登記為承裝業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甲級:
(一)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一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 僱有大專化工、化學、電子、電機、土木、機械等相關科系畢業或
經高等考試 (或乙等特考) 相關類科及格,具有服務本業一年以上
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或高級中學化工、化學、電子、電機、土木
、機械、配管、水電或相關專業類科畢業或經普通考試 (或丙等特
考) 相關類科及格,具有服務本業三年以上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之
專任技術人員。
(四) 僱有考驗合格之專任裝管技工三人以上。
二、乙級:
(一) 登記資本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附表二所定之工具設備。
(三) 僱有考驗合格之專任裝管技工二人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