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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適用之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業務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數量之一者。
能源供應事業停止經營能源業務一年以上或連續五年度經營能源業務未達
規定數量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情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