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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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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四條規定標準,應提存之平準基金,於每批外銷糖款辦理結匯時,由結匯銀行折合新臺幣,逕行扣解平準基金專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