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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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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之用水計畫,除既有用水需求外,有新增或變更需擴增水量,致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前項用水計畫之開發行為屬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開發單位不具調度分配及管理基地內用水人權責時,區內個別用水人新增或變更需擴增水量,致其個別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由該個別用水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