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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申請案件,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