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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之:
一、施設橋梁、輸電鐵塔、排污水道、碼頭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二、施設自行車道、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三、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每公尺新臺幣十二元計之。
四、前三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
前項之許可使用,其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