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4 05:0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排水設施範圍)公地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費,按其使用面積或長度依下列各款計算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種植植物,每年按前一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但申請案件完成審查前已公告當年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者,其使用費按當年之公有土地地租繳納標準百分之七十之金額計之。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施設鐵路橋、公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輸電鐵塔、碼頭、排污水道或其他建造物,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之。
三、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施設停車場、駕駛訓練場、賽車運動場、自行車道、漆彈場、高爾夫球練習場、超輕型飛行機具起降場、球類或其他運動場、親水場地,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八計之。
四、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施設纜線附掛,每年以每公尺十二元計之。
五、前四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年以鄰近土地每平方公尺最低公告現值百分之四計之。
六、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排注廢污水,其有施設建造物者,依第二款規定計費,未施設建造物者,依前款規定計費。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許可使用,其許可使用費按年計算;未滿一年者,以許可使用日數占全年比例計收使用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