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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
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所需人力由中央執行機
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續約人數比例不受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及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一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