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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一次,寄發繳費通知單向繳費人徵收之。
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公用事業併其繳費人用水費附徵後二個月內繳至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