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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乙級考驗: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相當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並曾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二、丙級考驗相當類及格,並於及格後任有關該類工作滿三年,有證明文件。
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取得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