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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
前項一定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其劃定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