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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離島地區(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前款以外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