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由驗證機關辦理文件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應
依深層海水各類別系統驗證標準進行現場評鑑,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配合
現場評鑑作業。
前項現場評鑑範圍應包括生產、加工、包裝及運銷階段;現場評鑑過程應
同時進行產品取樣,並依各產品驗證標準進行產品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