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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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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委託第三者驗證機構,辦理正字標記產品驗證業務之符合性評鑑、證書核(換)發、市場監督及相關管理事項。
前項第三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查核等相關管理事項,準用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之規定;其驗證領域及其特定要求,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