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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標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標準專責機關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
前項審查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必要時均得於其下分設各專門類別之分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