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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