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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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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驗費依費率計收時,報驗義務人應於報驗時檢具結匯證明或其他銷貨證明,以憑計收檢驗費。但未於報驗時繳驗者,應於報驗後一個月內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