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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進場商品之處理以進場通知單號碼先後為序,並按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取樣檢驗者,應於貨品進場時會同報驗人辦理。
二、全部檢驗或燻蒸消毒須開啟包裝者應於開啟包裝前通知報驗人在場會
同辦理。
三、改裝調製者,由報驗人在檢驗人員監督下自行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