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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驗不合格商品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檢驗評定不合格商品,其檢驗項目尚能改裝、調整或加工改善者,准予
重行報驗。
前項不合格商品如屬分等檢驗工廠產製,經追查或抽驗發現者,檢驗機構
應派員追蹤監督工廠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