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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配額之分配期數、期間、數量、對象、加價費率、核配方法、最高與最低
總分配量、配額有效期限、第一期分配開始與截止申請日期、繳費期限及
其他核配相關事項,由經濟部委託農委會於開始申請分配日六十日前公告
之。每期分配數量及加價,於該期開始申請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該期
未核配數量的再次分配數量、加價及申請期間,於前次核配結束日起十四
日內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