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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著作權登記,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著作權登記申請書。
二、著作樣本一份及主管機關指定之著作內容說明書或著作原件。
三、依法令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前項第二款著作樣本應符合主管機關指定之規格。
第一項第二款之著作原件及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正本,於核驗後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