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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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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如需實施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但基地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應於投資計畫或申請書列明分期使用情形。
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得依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其已繳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予退還。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核定計畫期限分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延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