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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足資證明申請公司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之證明文件影
本;申請公司屬特許之行業者,應另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
特許證照影本。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如公司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
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與購置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
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者,應分案申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足資證明申請公司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或技術服務業
之證明文件,指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