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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
登記表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核發之
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經濟部工
業局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前項所稱公司變更登記表,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準
。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
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