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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關(構)依前條第一款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決標,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