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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五、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六、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七、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但屬第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教育訓練活動費用者,不在此限。
八、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