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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之證明文件。
四、產品規格符合附表規定之證明文件;如訂有國家標準者,應檢附國家標準之證書或檢驗報告。
五、產品品質及其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之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附表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