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22 20: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就前項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被接管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