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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籌設智慧型工業園區應先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經濟部核准。
一、申請書。
二、園區開發計畫書。
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經過文件。
前項第二款園區開發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園區特性分析。
二、園區開發構想、區位及時程。
三、財務計畫概述。
四、土地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