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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汽車修理業不得佔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待修車輛、辦理檢修作業或堆置
器材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音,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